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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王某某因网络发贴诽谤引起的名誉权案

2012-02-19 16:01:54 来源:刘伯华律师


  张某某诉王某某因网络发贴诽谤引起的名誉权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亲属关系,因亲属间矛盾,被告遂在网络上发贴对原告进行诽谤,其中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相当多,内容对原告也多有诽谤之意。后原告找律师咨询,我们告诉他,如果要对这些贴子进行删除,可直接找网站联系,要求删除,如果要进行诉讼,需要进行证据保全,之后再行删除。期间可找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后原告曾找过区公证处,他们以事务太多这由婉拒。我们建议原告找天津市公证处,此事及时做了证据保全,且原告找相关网站也进行了投诉,有关帖子及时删除,当然后来被告又发帖子,也是由网站应申请删除。

   之后,我们代理原告及时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立案后,法院及时送达传票给被告,出人意料的事,虽然被告之前与原告不接触,不接电话,法院的传票被告及时收到,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他认为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他的户口在西南边疆某省某县),法院首先开庭审理了此案的管辖权异议问题,我们认为,虽然被告实际发帖子的地方不明,但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在自己家中发现的这些侵权帖子,这当然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当然有权审理此案。法院采纳我们意见,后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我们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侵权事实成立,依法支持原告有关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此案,上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但最终此案依法维持原判,原告的利益得到及时保护。

网络侵权,在目前并不鲜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1226日通过,自201071日起施行。本案发生于2008年,法院根据当时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网络侵权纠纷及时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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