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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静被杀反映出“血”的教训
2012-03-01 09:08:12 来源:
据网络消息“法制晚报讯 (记者 张彬)本报上午从朝阳法院核实,白静2月13日正式起诉离婚,理由是婚前不知周成海有过婚姻和孩子,甚至不知他比自己大18岁,还说周对其有家暴及婚外情(与此前传闻出入较大)。白静当天要求分割夫妻名下一处丽都水岸的房产。周成海昨天中午11点刚去法院领完传票,回家便拔出了刀。”
看来,家庭暴力,在当今社会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前段时间,我曾去北京朝阳区法院奥运法庭立案,听说疯狂英语的李阳夫妻即将在那里因离婚案件出庭,当然之前在网上也有关于家庭暴力的消息披露,后来曾有一次我在天津电台作一个节目,那天谈的是家庭暴力,结果热线不断,有的投诉、有的倾诉、有的咨询,有的提建议。
“禁止家庭暴力”已经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中,按最高法院有关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当然。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的进行处罚,如前面讲的影星被害的事,他的丈夫显然涉嫌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情节稍轻,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或可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离婚案件中要求进行民事赔偿。
实践中,目前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还是有待细化,例如虽然受害人(不单单指女性)可通过报警来制止,但如果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宜治安处罚,警方一般只能是训戒、调解,不能强制把施暴一方隔离,对此最高法院2008年《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规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要求:
1. 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 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 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 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 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虽然这并不是正式的司法解释,但可以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当然法院是不是适用,当然不是强制的,因为这毕竟不是法律),应该讲这也是一个进步,但其实这样的规定,应该在效力更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得到体现(这样就可以强制适用,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两会召开在即,人大代表应该体恤民情,提出类似的法律修正案件,把这样的条款充实进婚姻法。
其实,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家庭暴力问题还很多,例如有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她(他)受到暴力后,既没有亲属家可以躲避,也无力在其他地方租赁房产,这样的情况下(只能被迫呆在家里受害或者流落在外),有关机关如妇联、民政部门是不是应该提供适当场所进行收留与保护,这在其他国家已经有成熟的法律制度,但在大陆地区,显然还是没有这样的规定,试想,如果前面说的影星她在起诉离婚后可以在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的庇护场所得到保护,何至于香消玉殒。
另一方面,这事也给当事人提个醒,起诉离婚,注意自身安全,如果有条件,尽量提前分居,一是按婚姻法第32条有关规定,分居也是体现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标志,另外,分居,也是有效保护人身安全的一个方法,血的教训,应该吸取。
中国人在结婚时常祝福新人“天作之合”,《圣经》上也讲“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由此可见,把二人分开的离婚案件,其实是悲剧,不一定有彻底的胜诉方,但妥善解决这样的事,需要各方努力,更需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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