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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同妻” 离婚并不难
2012-02-23 13:29:02 来源:
网络上有新闻《隐形“同妻”遭遇离婚难 证明老公性取向成难题》,文章阐述“对于同妻(男同性恋者的妻子)群体,要举证丈夫与同性发生性行为或同居的行为,并要求判定其离婚过错,在法律上几乎是不可实现的任务。”

同妻离婚难?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看,要求离婚,按法律规定是当事人权利,只要策略得当,当然能遂愿。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婚姻自由是基本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更包括离婚自由。如果婚姻当事人想要离婚,当然可以按婚姻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就离婚问题,如双方协商成功,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带齐离婚协议、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双方照片);如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诉讼中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并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同妻想要离婚,当然也要依据上述规定办理。
同妻能否要求赔偿?
文章中讲到的要求赔偿问题,需要慎重理解。我在另一篇文章《有了过错不能净身出户(谈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中曾讲过,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至于同性恋是不是以上规定说的过错,这要分析,虽然这里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看起来与同性恋行为类似,但其实并不适用,因为最高法院在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特别规定过“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明确了是异性,当然排除了同性恋,因此法律上不认为同性恋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婚姻过错。反过来说,离婚案件,即使能判决进行赔偿的过错,数额也不可能很大,实践中我们办理过类似案件,一般赔偿是在几千到几万元之间,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文件,这主要取决于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给付能力等。而目前离婚案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基本上在百十万元左右的是很平常的事,上千万的资产也不鲜见,与其争取并不现实的赔偿,及时争取合理的财产分割权益是最现实的选择,从这一点看,同妻一定要端正自己对离婚诉讼结果的心理预期。
同妻如果打离婚官司,需要提供同性恋证据么?
至于同妻(男同性恋者的妻子)如果要诉讼离婚,怎样提供证据问题要具体分析。提供证据是要为离婚的诉讼请求服务的,至于离婚诉讼主要的诉讼请求无非是要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分割债务等,同性恋问题可能与上述判决离婚、确定子女抚养有关,如果这两方面争议较大,当然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因同性恋问题导致感情破裂应该离婚,或男方有同性恋对子女成长不利不适宜抚养子女,假如诉讼中不涉及这些争议,则没有必要提供证据证明男方有同性恋,本来提供证据就是徒劳的,何况还要占用时间占用精力,确实不明智。假如需要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综上,同妻(男同性恋者的妻子)想要离婚并不难,但如果自己理解错误,显然会徒增自己离婚的难度,有事提前找当地律师沟通,不失为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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