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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伤人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2012-03-22 13:01:35 来源:
看到,新闻“中国拟规定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对此观点非常赞同,其实前两年我们代理过类似案件,现介绍其中一件案情:一司机醉酒驾车肇事将我方当事人撞伤致残,后我们代理当事人起诉肇事司机及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方保险公司主张是醉驾不赔偿,我方据理力争,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依法维持原判。在诉讼中我们提出相关辩论意见,现把当初的主要观点贴上来,我们支持“中国拟规定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希望有关司法解释尽快出台,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首先我们认为法律有明确规定,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应该在事故中按限额承担责任,同时交强险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司机醉酒的保险公司免责。按这个条例规定交强险免赔的唯一情况是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也只是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害赔偿的情况。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理解问题。我们认为,应该结合交强险的立法宗旨去善意的理解它的含义。这个条例是依据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而交通安全法第一条就规定,立法的目的是“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交强险条例第一条也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制定本条例。”交强险不是商业险,它更应该强调的是社会责任,是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这在交强险条例有关原则中充分体现出来,如无责赔偿原则,即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任,也要承担限额内的赔偿,这体现出国家对事故受害者的保护,将本应该由肇事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分担,及时救济受害人。既是肇事司机无责任的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在本案中肇事司机有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进行赔偿,则显然不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规定的立法本意,这时倒是构成了厚此薄彼(即:没有责任时要赔偿,有重大的责任的不必进行赔偿,这是自相矛盾的)。因此从立法宗旨去理解,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是针对受害人制定,应该是是保险公司对责任人进行追偿的规定。
再次,关于保监会有关文件的效力。保监会或是它下属机构没有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交强险条例)的权力,更没有解释全国人大制定的交通安全法的权力,因此有关保监会或是它的下属机构对交强险条例的解释,只能是体现了对部门利益的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不能适用保监会有关文件。
二、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的案件均是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从其他国家来看,保险公司均是承担了较重的社会责任,如在欧洲一些国家,根本不存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案件,在那些国家中由于赔偿标准较高,所有的事故赔偿均由保险公司承担,较好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现在常说与国际接轨,最起码这种做法也值得咱们的企业学习吧,他们公司承担了这样的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赢得了公众的信任,因此它们的保险制度很完善,保险业很发达。
其次,从我国来看交强险制度的建立也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前述该条例规定的无责任也要进行赔偿,这就体现了这一原则。类似案件中法院判决受害者胜诉已经是很普遍的。
综上,我们赞成“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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