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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者被敲诈,谁还敢救人
2011-11-07 09:23:54 来源:
————交通事故被害人家属敲诈救人者涉嫌犯罪
“浙江温州再现翻版彭宇案”中广网温州11月6日消息(浙江台记者陈征北 张寅)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浙江温州两名餐厅服务员救助倒地老人,却被家属冤枉一事再次引起大家关注。因为警方的及时介入调查,最终证实了两名服务员的“清白”。
日前,佛山女童小悦悦遭碾压事件引发关注,在事故后,人们把矛头指向路过的十几路人不施救援。于是激发人们的正义感,“撑腰”体的言论很流行。但新的事又发生了,救人者又被诬陷,甚至被敲诈,要不是公安及时介入,可能又有一个“彭宇案”。
助人为乐,是咱们的美德,但屡次出现的被救者诬陷救人者的故事,让人们心寒。不能救人者吃亏,应该以法律方式保护救人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那些没有证据证明救人者就是“肇事者”的案件,法院应该依法维护救人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救人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那些故意诬陷别人的“被害人”或是家属,应该依法追究其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反观许多类似案件,如果公安机关主动出击,也许会有类似案件破获及时制止敲诈行为、主持正义。再者,假如类似“诬陷”行为情节不严重,数额不大,不构成刑事犯罪,则应该让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救人者的被诬陷为“肇事者”显然是侵害了名誉权,按《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可以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这些维权方式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从另一角度来看,被救者之所以会“诬陷”他人要求赔偿,其实最主要原因还是自己的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医疗费用,于是“拉”上一个“垫背”的要赔偿,这固然应该受道德谴责,但其实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也是不可忽视的。试想,假如他们可以没有任何负担地享受合理医疗,就如同大型医院中的“干部病房”那样的待遇,谁还敢昧着良心让(救人的)好人吃亏呢。从这一角度也说明了普通百姓奢望着社保保障、医疗制度能尽快“到位”。
交通事故被害人或者家属受到损失,应该以合法的途径解释,不应该让“农夫与蛇”的故事出现在咱们的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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